问题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 |
释义 |
1、 根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规定,对被征收人作出下列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室内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照本办法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对特殊困难人员和按期签约搬迁人员,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办法。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区域内或者附近的房屋。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优先实施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签订补偿协议、搬迁的顺序,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手续。二是谁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这是国际惯例。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资质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原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具有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均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评估业务范围越大。除三级临时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均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应尽量选择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水平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上述内容是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问题的回答。湖北省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可以按照《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