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封建地主阶级法学
释义

封建地主阶级法学

封建地主阶级的法学理论体系。在西欧,整个封建社会是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他社会学科一样,法学成了神学的附庸。神学的最初形态是教父学,其代表人物是圣·奥古斯丁。他从神学世界观出发,认为在国家制定的法律之上还存在一种为神所制定的自然法,并以此来欺骗和麻痹劳动人民。11—13世纪,教父学逐渐发展为经院哲学,其主要代表就是托马斯·阿奎那。他的全部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就是上帝主宰一切。他把法律分成四类:第一,永恒法,即神的理性的体现,是最高的法律;第二,自然法,即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第三,人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第四,神法,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在中国,从战国时期到清王朝灭亡,封建地主阶级法学有自己的特色。最大的特色是没有成为神学的奴婢,而是成了儒学的一个分支,成了贯彻孔孟之道的刑名之术。理论上以儒家学术为指导,实践上掌握和传播主要是注释和适用法律的技术。所以法律注释学较发达,且曾有过设置律博士、律学生的法学教育。封建地主阶级法学的共同特点是:(1)公然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经济统治服务;(2)鼓吹“君权神授”,用宗教来欺骗与麻痹人民;(3)公然鼓吹等级的不平等;(4)法学受神学、伦理学影响很大,除注释法学有一定发展外,未能形成独立的法学部门。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5: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