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撤销对生效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终止其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撤销:一种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作出的撤销,这种撤销使该行政处罚自始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对被处罚人也没有拘束力。这种撤销行为可由原作出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审查后作出,如经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撤销;另一种是在某些行为罚类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时宣告撤销,这种撤销并不追溯废止原处罚执行的法律效力,而是向被处罚人宣布处罚已执行完毕,经审查可以恢复其被停止的行为能力。例如企业受到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的处罚,被处罚企业在停业、限期内改正了违法的行为和条件时,经原处罚机关审查认为合法和具备法定条件后,宣布撤销原来的处罚。这种撤销实质上就是宣布原处罚执行到此结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其他类别的行政处罚,一俟执行完毕,处罚即告结束,不必再由原处罚机关作出撤销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