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暴力在历史中的作用 |
释义 | 恩格斯写于1887年12月底~1888年3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这一长篇论文是作者所没有完成的题为《暴力在历史中的作用》一小册子的一部分。它把《反杜林论》中的“暴力论”所阐明的基本原理,运用于分析1848年到1888年的德国历史。本文对德国统一后所制定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作了研究和批判。德意志帝国宪法是“按照”俾斯麦的“身段裁剪”的,它不仅不去扩大人民的权利,甚至不去明确人民的权利;不是俾斯麦为民生服务,而是民主为他服务。因此,这个宪法是向实行俾斯麦的个人统治的道路上更迈进了一步。德国统一后所制定的其他法律如刑法典、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商业法、破产法等废除过去各小邦各种各样的法规,适应资产阶级向前发展的迫切需要;而1872年通过组织法所实行的普鲁士行政改革,目的也在于巩固国家机构和加强集权,以利于整个资产阶级化的地主阶级。此外,本文还对比地论述英、法、德三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建立的历史条件和作用。英国法的历史发展虽曾经历了中世纪,但它却拯救很大一部分古日耳曼人的自由,不知警察国家为何物。它在两百年来公民自由的不断发展中,达到了最高峰,法国大革命在彻底消灭封建主义和专制的警察专横以后,把刚刚诞生的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在拿破仑颁布的经典式的法典中译成司法法规的语言,德国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却不一样,封建残余依然存在,经济落后,虽然君主们的秘密司法在1848年已被消灭,但警察专横还是一天天在法律上打开缺口,国家暴力靠牺牲公民自由而加强起来。德国法制较之英国和法国,具有更明显的反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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