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劳动法体系 |
释义 | 劳动法是由各种各样的、大量的规范构成的统一的、内部结构严谨的法律部门。它的体系可分为劳动法部门体系、劳动立法体系和劳动法科学体系。部门体系指把规范性文件按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形式或类别的特点,划分为各种的劳动法律制度。每种法律制度都是调整某种关系规范的综合体。如调整工作时间及其利用的规范形成了工作时间法律制度。劳动立法体系指按各种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性质,将它们划分为总则与分则部分。凡涉及全体公民的规范(如劳动权)或是对劳动关系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属总则,包括劳动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工会、劳动集体、集体合同和职工参加管理等规范。分则是由调整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的规范构成的,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纪律、物质责任、劳动保护、培训、执行劳动立法的监督和劳动争议。劳动法科学体系指把劳动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加以研究,阐明其法律观点、结论和各种见解。科学体系与立法体系基本相对应,但又不完全相同。科学体系包括的内容比立法体系要广泛。它包括劳动法的对象、渊源等。劳动法科学体系可分为总则与分则,总则包括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与方法、基本原则、劳动法史、劳动法渊源、劳动法律关系等。分则部分除去部门法律体系的内容外,还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和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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