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人民法庭组织条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的法院组织法规。1948年2月23日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主任公署公布施行,共二十条。主要内容为:(1)人民法庭是摧毁封建统治,消灭地主阶级,镇压破坏土地改革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案件的审判机关。(2)行政区各县设立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区设县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分会,乡设审讯检查组,必要时可设乡临时人民法庭。县和区人民法庭由主席、审判员、检察员、书记员组成,贫雇农要占二分之一以上。乡审讯检查组由组长、检察员、调解员、书记员组成,贫雇农要占三分之二以上,均选举产生,任期半年。(3)人民法庭秉承农民意志审理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破坏土地改革秩序,侵吞强占农民斗争果实等犯罪行为。审判采合议制,有权判处当众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有期或无期监禁、直至死刑,由同级政府执行。(4)实行两级两审终审制,不服判决者可于一周内上诉,土改案件最后上诉级为县政府,政治案件为专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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