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白山政令24号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 办法》已经2003年1月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管 理,依法保护征地单位与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 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农用 地),是指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民个人经营、管理的土地。法律规定不属 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指 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称的使用 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 第四条凡属征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农用地,涉 及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使用权人给予补 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农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征用农用地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发 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变为国有土 地,并对农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六条市级的计划、财政、农业、审计、物价、公 安、保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农用地征用工 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征地单位应当依法对被征用的农用地所有权人 给予补偿,并依法对该农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征用农用地的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兼顾国 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九条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被征用 的农用地所有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包括划出 土地安置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货币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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