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欠薪法律咨询 如遇欠薪,委托人可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麻烦的话,最好在法律咨询网.com上咨询您当地的律师。其次,延迟支付工资是违法的p>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包括以月薪形式支付工资,也包括按月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后30日内结清工资,超过30日的,构成拖欠工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办法一是: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有权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举报投诉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形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建立用人管理账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等必要条件,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和补偿的情况;雇主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和备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内地聘用台湾、香港和澳门人员以及在中国雇用外国人;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禁止童工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就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遵守情况;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实习、试用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两年内没有发现、报告或者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查处。期限自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连续或者持续的,从其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方式是调解和仲裁,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纠纷。包括:(一)企业之间、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私营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二)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三)因免职、辞退发生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辞职、辞退人事关系和履行劳动合同(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因免职、辞退发生争议的,辞职、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与军队文职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仲裁委员会解决的其他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种方式是根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可申请的信息为:除依法自愿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息,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可拨打“12333”热线,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网上咨询”栏目,或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接待室进行咨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用互联网、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适用于信访方式反映的问题,包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或执行政策;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员工工作行为的投诉;不属于通过诉讼、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申诉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需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通过申诉渠道处理,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复审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市公司(含顺德区)各级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能力鉴定复审结论,接到结论后15日内,可向省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九频道:司法频道适用于司法频道反映的问题,包括: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控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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