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服务作品管理办法》,服务发明人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1、 《服务作品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发明人可以享有较高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对服务作品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为服务作品。此外,该条第二款还将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的作品,以及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归类为服务作品。根据本文的规定,学者们提出了判断职务工作的几个标准: 2.作者与服务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p> 作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是在职作品与委托作品的根本区别。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要求创作的,委托人支付给作者的具体作品。如果委托人是一个单位,仅凭上述第一个标准是不可能区分单位工程和委托工程的。委托创作与职务创作的区别是:委托创作是按照委托合同履行义务,职务创作是履行法律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往往与作者自己的作品有关。有人把服务工作称为就业工作,也是根据服务工作的特点,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用于值班工作职务作品作者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提供,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材料和技术条件的使用范围限于“主要”,即大部分或大部分工程使用的是本单位的材料和技术条件。如果只使用少量的材料和技术条件,或只使用本单位的材料和技术资料作为辅助参考,或使用这些材料和技术条件对工程的完成不起决定性作用,不能把它看作是“主要的” 4.工作的权益主要属于单位所在单位为自然人提供固定工资和一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工作的完成是分配给员工的任务。自然人在创造过程中,总是接受单位的固定工资,有时还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职务工作与法人工作的区别,作品的思想表达和其他创作活动是由作者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人民或者其他组织不能随意将导演的集体意志或者个人意志加入作品。归根结底,专业作品是作者个人意志在企业作品中的体现,虽然作品的作者仍然是白手起家的人,但此时作者想要体现的不是自己的意志,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法人作品的作者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支配或者控制,运用思想、关键词、结构和创作技巧,以作品的目的为中心。在法人作品创作过程中,作者没有提供智力创造性劳动。作者提供的只是辅助性的、交易性的和技术性的劳动。作者完成的作品反映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图,单位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就本职工作而言,单位一般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往往不太注重进度,如何开展其他流程和细节的工作;在创作过程中,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只要最终完成单位交办的任务,他们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完成作品。一般来说,单位会关注甚至干预企业作品创作的全过程;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发挥主持人和组织者的作用,代表单位意志创造。创作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和趋势,单位都会把握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当然,参与创作过程的程度并非一成不变。特殊情况下,本单位不得全程参与。它可能只是明确了创作的目的和创作过程的要求,不会涉及到深度。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不影响其成为法人作品 3.作品的权利程度不同 因为作者和单位在创作岗位作品和法人作品时付出的精力不同,他们拥有不同的权利。因此,单位应当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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