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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和补充控诉
释义

变更和补充控诉

在苏维埃刑事诉讼中,发现有变更或补充原来所提出的控诉的根据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度,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新的控诉,并按照新的控诉讯问刑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遇有需要变更和补充控诉时,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重新确定刑事被告人。作出关于确定刑事被告人的决定,并提出新的控诉,按照新的控诉讯问刑事被告人。如果在侦查中已经提出的控诉的某一部分没有得到证实,侦查员可作出对案件的这一部分终止诉讼的决定,并向刑事被告人宣告。检察长在批准起诉书时,有权撤销起诉书中的个别控诉项目,也有权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必要时,也可以制作新的起诉书。如果需要改为更重的控诉,或者按实际情况变更为与原来的控诉有本质不同的控诉,检察长应将案件发还调查机关或者侦查员,以便提出新的控诉。在法庭审理阶段,法庭只是依照刑事被告人被交付审判时所提出的控诉进行审理。在法庭上变更控诉,不得因此而恶化受审人的状况和侵害他的辩护权利。如果变更控诉可能引起恶化受害人的状况和侵害他的辩护权利时,法院应当将案件送交补充侦查或者调查。在法庭上将控诉变更为较重的控诉,或者变更为与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的控诉有重大差别的控诉,都是不容许的。如果变更控诉仅仅在于取消控诉的一部分,或者取消加重受审人责任的要件,法庭有权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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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