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人无权代理后果如何 |
释义 | 一、代理人无权代理后果如何 代理人无权代理后果如下: 1.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如下: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狭义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后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依据: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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