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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皖边区各行政区专员公署暂行组织条例
释义

苏皖边区各行政区专员公署暂行组织条例

中国解放战争时期苏皖边区各行政区专员公署组织法规。1945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颁布施行。共5章32条。主要内容:苏皖边区各行政区行政委员会由各该区人民代表会议选出正副专员及行政委员15至25人组成,正副专员为行政委员会当然主席,并经边区政府加委后组织专员公署;在各区人民代表会议未成立前,正副专员由边区政府派任,并得设临时行政委员会,由各该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互推委员15至25人,经边区政府加聘或由边区政府直接聘任后组成。任期3年,连选连任。各区行政委员会为各区最高执行机关,负责处理全行政区日常政务,执行边区政府的法令、重大指示及本行政区人民代表会议的重大决议,研究本区政府工作计划及预决算,决定本区应兴应革事项,向本行政区人民代表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各专员公署下设秘书室、民政处、财粮处、教育处、建设处、公安局、法院、交通局、调研室等工作部门。秘书室设秘书1人,各设科长1人,科员及办事员若干人;各处、局设正副处、局长各1人,各设科长1人,科员及办事员若干人;法院设正副院长各1人,推事、书记官及书记员若干人;调研室设主任1人,调研员若干人。条例并对正副专员的职权,各工作部门掌管的事项,以及各种会议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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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