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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方性法规
释义

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其法定职权制定并颁布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6年第二次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能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闭会期间,否则,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实施。根据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及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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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