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纯粹法学派 |
释义 | 又称“规范主义法学派”。最初称“维也纳学派”。该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是美藉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其他代表人物还有A·韦德罗斯、A·默克尔等人。所谓纯粹法学派,照凯尔逊的见解是把法律作为“纯粹”的、独立的规范体系来考察。法学的任务与经济、政治、道德等因素是无关的,只有分析研究各种实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体系法才能成为科学。也不必涉及人们实际上怎样行为。因为科学的方法只研究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不是根据特定的价值判断去研究其应该是什么。因为它是主观的,根本无法作出科学的回答。朱利叶·斯通在《法律制度与法学家推论》一书中认为:凯尔逊的思想实质上是主张法律效力应该具有普遍性,要以法律的内在“要素”或“特点”以区别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其次纯粹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独立自在的等级规范体系,它由层层隶属的规范组成。其中最高的称为基本规范,其它规范依次由基本规范取得效力。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就是一个法律秩序。在纯粹法学看来国家和法是同一的,国家秩序也就是法律秩序。它是国家和法的一元论者。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该派否认国家主权,认为主权已经过时,是战争和社会动荡不安的根源,强调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主张建立起一个包括各国在内的世界政府,从而使得普遍的法律秩序得以实现。他的国际法方面的主张是为帝国主义对外政策服务的。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