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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薪诉讼时效的起点
释义

2008年6月1日至2012年3月20日在**公司工作。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4日,李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两万元以上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出仲裁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向法院起诉,而**公司要求驳回其索赔,理由是李的申请超过了仲裁时限
    

双薪诉讼时效起算点
    

在审理过程中,对李的仲裁申请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报酬追索时效,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属于对雇主的惩罚性赔偿。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限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了按劳计酬的原则,《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有效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采取的处罚措施,属于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此外,如果属于劳动报酬,其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综上所述,双倍工资不应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第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起点。由于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诉讼时效的起点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在本案中,李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的第一日止,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7月1日起,2008年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应向李支付双倍的工资。法律是公开的。因此,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后,雇员向雇主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应当明确,这可以视为雇员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因此,Li申请双倍工资仲裁的有效期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本案中,Li直到2012年5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期限,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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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