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所遵循的规则。包括:(1)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争议的事项和事实及有关证据,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等。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规定,决定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也须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作出说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案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2)调查。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得指定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工作人员应积极向争议双方了解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阅有关档案和资料凭证。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可以调卷查阅。(3)调解。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首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都发生法律效力。(4)仲裁。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前4日,将仲裁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并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15日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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