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 |
释义 | forum shopping在几个都有裁判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个法院。国际民商事件,由于各国国际民事程序法对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定的不同,对一个事件几个国家的法院都有裁判管辖权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原告就有可能选择有利自己而不利被告的法院进行诉讼。对原告有利的因素可以是程序法性的,也可以是实体法性的。在程序法上,原告所考虑的有利因素,例如,无须提供诉讼担保,审判程序迅速,费用较低,取证较易,判决得到强制执行的希望较大。在实体法上,原告所考虑的有利因素,主要是由于各国抵触规则所规定的准据法不同,因而选择可以得到胜诉的法院。对有利管辖法院的选择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正当的,另一类是滥用权利的。就第一类而言,既然各国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定一个案件有几个国家按照几个不同的连结因素都有裁判管辖权,那么,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的行使。就第二类而言,既然这种选择是权利滥用,各国自应积极予以防止或加以制裁。然而关于这个问题,各国司法实践既很分歧,也不符合公正的目的。如果要求得改革,则只能在各国缔结条约下才能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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