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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故辞退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释义 "> 推荐阅读:
    无故辞退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本人于2007年7月1日进入X公司!
    因得不到老板娘的讨好,于2008年6月上旬收到无故辞退的通知!
    本人不服,最后协商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款!
    本人于2008年6月30日离职,但2008年7月31日发工资的日期没收到补偿款!
    与本单位无签定劳动合同,但我可以证明到自己一年的劳动关系!
    我会实得多少个月的赔偿呢?
    中顾网律师解答:
    如果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08年至今每月一倍工资赔偿,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
    相关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律师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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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