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具体来说,被执行人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这些条件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标准,为法院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来确定。 2.一般来说,被执行人具有上述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3.但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4.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5.该规定还指出,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积极改正错误、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鼓励和支持。 ![]() 三、解除失信状态条件 解除失信状态的条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根据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这些条件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恢复信用的途径和机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正、公平、诚信的坚守和维护。 1.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再次出现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而对于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被执行人的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旨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你对此有何看法?请在法律网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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