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政府暂行组织规程 |
释义 | 中国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法规。1949年4月9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会、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共33条。主要内容: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陕甘宁及晋南、晋西北之最高行政机关,由委员31人组成政府委员会,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边区政府对于全区行政得宣布施政方针。颁发命令,并制定实施条例及规程。边区政府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区生产建设、财政设施、金融贸易、文化教育、公安、司法等方针、计划;审议制定施政方针实施条例及规程;决定全区人力、物力、财力的负担政策及支前动员;决定行政区划及各级政府组织设施和全区预决算;决定选举事项;组织人民武装等。下设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农业、公营企业、交通公安等厅,及西北农业银行、秘书处、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1人,各厅设厅长1人,西北农业银行设行长1人,各会设主任1人,综理各该厅、行、处、会主管事项,并得因工作需要设置副职。边区政府主席领导、督促并检查各级政府执行边区政府委员会决议,召集边区政府委员会,处理边区日常政务及紧急事项,任免有关干部,对外代表边区政府;各厅、行、处、会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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