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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林业法规。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共12条。主要内容:(1)凡属本边区境内之森林或树株,无论其为公有私有,均享受法律保护。树林内绝对禁止引火。如必须引火时,须先得住地森林保护机关之同意,并须事先准备有防火线,否则不准引火。如延烧他人山场,引火人须负责赔偿损失。(2)凡属下列保安性质的森林或树株,任何人不得砍伐或危害:为预防风沙雹霜急雨等危害之森林。为防止水雨冲刷,农地崩陷,山洪冲淤,河岸塌塞等之森林。为保护交通路线、桥梁以及灌溉系统、水渠等之森林。为直接间接保护牧畜、农垦及其他副业之森林。为保持水土,调护气候及有益公共卫生之森林。(3)凡生产性质之森木,如军工材料、普通工业材料、特殊建筑材料者,非经政府许可,不得砍伐或危害。凡一般砍伐木料、锯板、烧炭、采薪等,无论公有私有,均须依砍伐树林规则进行。凡私有林木,非经该私有主允许并价买,任何人不得砍伐或危害。(4)除组织专门林务机关外,各级政府得组织森林保护委员会。凡保护森林有卓著成绩者,予以奖励。凡违背本条例规定者,分别处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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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