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政府暂行组织规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晋绥边区并入陕甘宁边区后制定的政府组织法规。1949年4月9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会、边区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共33条。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陕甘宁及晋南、晋西北之最高行政机关,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政府委员31人。边区政府对于全边区行政得宣布施政方针,颁发命令,并制定实施条例及规程。边区政府内设立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农业、公营企业、交通、公安各厅和秘书处、边区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以及西北农业银行。在主席领导下分掌各该主管事项。此外,分别规定了各厅、会、处、行的具体掌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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