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工业管理法规。1934年4月10日人民委员会公布。(1)实行厂长负责制。规定国营工厂厂长由各该级隶属的上级政府委任,对工厂内一切事务有最后决定权,并向政府负责。厂内其他人员或组织,如对厂长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该管上级机关控告。但在上级机关未废除厂长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决定的执行。厂长如不执行上级命令或浪费金钱物资,使工厂受到重大损害者,须受刑事处分。(2)在厂长之下,设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工会代表、团支部代表、工厂其他负责人、工人代表等5至7人组成。开会时以厂长为主席,以讨论解决厂内的重大问题。管委会内组织“三人团”,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及工会代表组成,以协同处理厂内的日常问题。厂内各生产部门须建立主任及领班制度,执行厂长的命令与决定,对于各该所属生产部门的工作,负有绝对的责任,并有解决该部门内一切问题之权。但因工人违犯厂规而受处分或开除工人时,必须呈报厂长才能执行。(3)为了发扬工人的创造性,发展生产起见,工厂内应设立生产讨论会,吸收广大工人积极分子参加,以研究生产技术,改进生产。(4)国营工厂必须实行经济核算制度,制定三个月至一年的生产计划,并尽力减少成本费。每月须规定生产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按月要将生产情况详细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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