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巴1976年宪法 |
释义 | 古巴1961年5月宣布建成社会主义,1965年改社会主义革命统一党为古巴共产党;1975年12月召开古巴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社会主义宪法草案。宪法草案于1976年2月15日公民投票通过,同年2月24日生效,共12章141条。主要内容:(1)古巴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和其他劳动者联盟为基础的共和政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组成部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政权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经济,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2)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宪、立法机关,代表由县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有权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讨论、批准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对外宣战,经国务委员会主席提名任免部长会议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院检察长,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撤销或变更地方权力机关作出的违宪、违法或违背公意的决议和决定,决定大赦等。国务委员会为其常设机构。地方设省、县两级人民政权代表大会。(3)国务委员会主席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召集并主持国务委员会会议,签署国务委员会的法令、决议,向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推荐部长会议成员名单,领导各部和中央行政机关的工作,接受外交使节等。1976年以来国务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一直由菲德尔·卡斯特罗和劳尔·卡斯特罗两兄弟分别担任。部长会议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中央计划委员会主席、各部部长、秘书等人组成。(4)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总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5)全体公民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结社、集会、示威、年满16岁公民的选举权、年满18岁公民的被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6)修改宪法一般条款须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票通过;修改宪法关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职能和组织、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除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票通过外,还须经全民投票以多数票通过。这部宪法是古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与1959年根本法相比:在国体、经济原则方面强调了社会主义性质,确立了同苏联互助合作、同各国人民团结战斗的方针。在国家机构设置上,设立各级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为权力机关,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为立法机关,部长会议不再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取消原有的总统职位;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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