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希腊法 |
释义 | 古代希腊各奴隶制城邦的法律总称。希腊的各城邦彼此独立,没有统一的法典,但各个城邦的法律在本质和基本特征方面是共同的,由于历史、经济、政策和文化条件不同,各城邦法律也有差别。两个最大的城邦雅典和斯巴达之间的差别更为明显。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有雅典公元前621年《德拉古法典》,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斯巴达则以习惯法为主,成文法在很长时间没有发展,其他城邦的法律没有流传下来,有关古希腊法散见于当时雄辩家的演说和作家有关哲学、政治、法律的著作中,如柏拉图的《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还有保存至今的希腊碑文。公元前五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法律是古代希腊法的典型,它是古希腊法律文化的最高发展。雅典法律将居民划分为全权自由人(公民)、非全权自由人(外邦人)和奴隶。雅典法律中产生债的根据是契约和民事侵权行为,雅典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有买卖性质,法律允许离婚。按雅典刑法规定叛国、亵渎神祗、故意杀人、抢劫、纵火等重大犯罪要处以死刑,其他犯罪处罚金或剥夺自由,并规定为惩罚犯罪而提起公诉是每个公民的职责,每个公民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设立了许多审判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是陪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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