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巴1959年根本法 |
释义 | 以1940年宪法为蓝本,很多条款系1940年宪法的照抄或稍作修改。1959年2月7日古巴部长会议颁布生效,实施至1976年2月;共16章230条。生效后曾作多次修改,并将其后颁布的1959年土改法、1960年城市改革法、1961年教育国有化法和1963年第二次土改法纳入。主要内容:“古巴是共和政体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统帅,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有权代表国家和政府执行总的政策,任免部长会议成员,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等。部长会议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协助总统行使行政权,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编制国家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统一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事务。(3)最高法院、高级选举法院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行使司法权。(4)一切古巴公民,不分性别、种族、肤色或阶层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通信、年满20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这部根本法在1959年至1976年间起宪法的作用,与1940年宪法相比,在国家机构设置上,取消议会,由部长会议行使其职权;扩大了总统的权力;经济上禁止大地产,对地产拥有数量作出法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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