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巴1940年宪法 |
释义 | 1939年,古巴召开立宪大会,重新修订1901年宪法,修订后的宪法于1940年通过并立即生效。宪法规定,国会是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54席,众议员140席,任期4年,每2年改选一半;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是国家最高元首,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最高法院法官由国会选举产生,总统任命;地方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任免;一切古巴公民,不分性别、种族,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等自由;反对经济剥削;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护童工;年满20岁的古巴公民享有选举权;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但直接对国会负责;国会可以多数票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总统卸任8年后方能再次当选。1952年巴蒂斯塔发动政变,予以废除。在反对巴蒂斯塔独裁统治的斗争中,以卡斯特罗为首的“七二六”运动曾把恢复1940年宪法作为古巴革命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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