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联邦权利申诉法院 |
释义 | Count of Claims根据国会的法令于1855年设立的审判对合众国索求赔偿案件的联邦专门法院,法官为7人,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为终身职。它对下列案件有初审权:根据宪法、国会的法令、行政部门的案例提出的对合众国索赔的案件;根据合众国为当事人一方的契约或者由于合众国政府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而对合众国提出的索赔案件。按照1887年国会通过的有关法令规定,索赔的数额在一万美元以上者,权利申诉法院与联邦地区法院有共同管辖权;根据主权豁免的原则,对合众国政府的侵权行为提出赔偿要求,必须得到国会的同意。1946年国会通过的联邦侵权权利申诉法,对主权豁免的原则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对联邦机构或其官员在执行公务中的大多数侵权行为提出索赔申诉,已勿需得到国会的同意。不服联邦申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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