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港罢工委员会等关于取消特许证后之善后条例 |
释义 | 省港罢工委员会与广东四商会联合发布的出入口货物管理法规。1925年9月5日公布。罢工开始后实行出入口特许证制度,因特许证须由省港罢工委员会与商务厅、公安局、外交部共同签发,手续繁杂,诸多不便。经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讨论准予取消特许证制度,而与广东四商会共同拟定《取消特许证后之善后条例》6条。规定(1)从香港、澳门开出的任何船只,都不准来广东。从广州开出去的任何船只,也不准开往香港、澳门。(2)凡英国船及经过港澳的任何船只,均不准往来广东内地起卸货物。(3)凡不是英国货、不是英国船及不经过港澳者,均可自由起卸。(4)广东境内只要不是英国货、英国船,均可自由贸易往来。(5)凡存在广州之货,只要不是英国货,不是英国人的,均可开仓发卖。(6)以后直接由省港罢工委员会行使封锁职权(商务厅、公安局、外交部不再参与签证)。如有违背本条例者,船物一律充公,但须经工商两界共同组织的“审查仇货委员会”审查确实后,始能执行充公。后来发现来粤货船卸货出口时,多有经泊香港转运货物者,有违封锁政策。为此,特于9月14日又增订善后条例1条,即规定凡雇用轮船来省时,应由该雇主先与轮船公司订附条件,该船出口时保证不经过港澳。倘雇主违此条件,应负其责。但该轮船违约者,即由工商团体宣布对该公司轮船进行抵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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