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组织法 |
释义 | 省港罢工委员会的纠察法规之一。1925年11月20日公布,5章17条,后经修正于1926年3月9日公布,5章19条,规定纠察队直隶于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的职责是:“甲、维持秩序;乙、截留粮食;丙、严拿走狗;丁、拘捕工贼;戊、查缉仇货;己、封锁香港澳门及沙面之交通”。纠察队委员会为本纠察队的最高指挥机关,由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选举6人及军事委员会委派1人组成。本队一切事项皆由委员会会议决定,交由常委会三人执行。委员会下设有秘书、军务、训育、军需、军法、调查六处。纠察总队之下,为大队、支队、小队和班。各大队队长副队长,训育主任,支队长支队副、训育员,皆由委员会任命,呈请省港罢工委员会认可。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