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港罢工委员会对于日、美、法等国轮船店户条例 |
释义 | 省港罢工委员会对外经济管理法规。1925年9月14日公布。共11条。规定下列行为以破坏罢工论处:凡日、美、法轮船店户如不先行呈报本会,并由本会与劳资三方订定契约,而私自招工及营业者;凡日、美、法轮船店户的罢工工人,未得本会认可而复工者;凡日、美、法轮船店户如不遵守工商所定的善后条例而经营英人商务及来往港澳沙面者。如该公司商店在沙面港澳设有营业者,须撤离该地,方准在广州开业,并须用原有工友,工资照旧。凡搬来广州开业的日、美、法轮船店户必须遵守中国的一切法律。如有违背,立即停止营业,并从严处罚。这是中国人民发布的最早的对外经济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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