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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
释义

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

省港大罢工中制定的最高执行机关的组织法规。1926年3月5日公布,17条。是在1925年12月28日公布的《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则》(16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主要规定:“省港罢工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关”,“以掌理省港罢工一切事宜”。由13名执行委员组成(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出2人,全港工团罢工委员会举出7人,广州洋务罢工联合会举出4人),由委员中推选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2人。负责执行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议决事项,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省港罢工委员会设立干事局和其他特设机构。省港罢工委员会每星期应召集各部机关联席会议,讨论要务。组织法还规定省港罢工委员会“于执行职务,应一律秉公,以身作则。无论各部任项机关有舞弊受贿等情,应依合法手续,严厉取缔,施以相当应得之罪,无得庇护。”“如有违法行为被人告发,或为法制局弹劾于工人代表大会及各机关,一经查确,应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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