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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扬州地区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
释义   一、扬州地区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医疗期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职工医疗期工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对于职工医疗期的就是国内绝大多数地区一样,上海除外。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对扬州地区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的见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您可以前往法律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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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