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匈牙利国民议会 |
释义 | 匈牙利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机关。每届任期4年,有386名议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从议员中选出。主要职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制定国家和社会经济计划,通过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签署重大的国际条约;决定宣战和媾和;决定在国内外使用武力;选举总统、总理等国家机构领导人;根据政府的提议解散有违反宪法活动的地方代表会议;决定州的区域、名称和州政府所在地,宣布成立直辖市;遇有战争危险,宣布非常状态,组建国防委员会;行使大赦权等。每年有两个会期:2月1日至6月15日和9月1日至12月5日。根据总统、总理或1/5议员的书面请求,须召集非常会期或会议。会议公开进行,根据总统、总理或任何议员的请求并征得2/3多数议员的同意,可举行秘密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方达到法定人数。决议由议员过半数通过。通过的法律在国民议会主席署名后由总统签署公布。总统有权要求国民议会重新审议,经重新审议而通过的法律只有在宪法法庭裁决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总统才有权拒绝签署。设立各种常设委员会,其成员从议员中产生。截至1990年5月,下设10个常设委员会和4个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包括:宪法、立法和司法委员会;人权、少数民族的宗教事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国防委员会;预算、税收和财务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文化、教育、科学、体育、电视和新闻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自治、行政、国内安全和警察委员会;社会福利、家庭保护和卫生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包括: 议程委员会;选举和资格审查委员会;豁免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所有有关人员必须提供所需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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