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社会联合组织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社会联合组织法”。1990年10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四次例会通过,1991年1月1日生效。除序言外,共5章25条。主要内容:(1)苏联的社会联合组织是指苏联各政党、群众运动、工会、妇女组织、老战士和老工人组织、青少年组织、科学技术创作协会等。本法所说的社会联合组织不包括合作社和其他追求商业目的的组织以及宗教组织,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生活小区苏维埃和委员会等),社会自治机关(人民纠察队、同志审判会等)。(2)建立社会联合组织的宗旨是实现和维护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发扬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他们的职业利益和兴趣爱好等。禁止建立以推翻和暴力改变宪法制度,暴力改变苏联、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领土统一等为目的的社会联合组织。(3)苏联的社会联合组织可以分为五类:全苏、共和国、跨共和国、地方性社会联合组织,以及国际联合组织。全苏性社会联合组织是指其组织和活动遍及各加盟共和国或者大多数加盟共和国的联合组织。同时,全苏性政党和工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000名。10名以上的苏联公民有权发起成立社会联合组织。社会联合组织的发起者应召集成立大会(代表会议)或全体成员会议,以通过章程、建立领导机关。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由苏联司法部或相应国家机关负责登记。(4)社会联合组织有权参与组建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参加制定它们的决定;行使立法动议权;在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中代表和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实施立法规定的其他权限。社会联合组织为履行其章程规定的任务,可以拥有财产,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济核算组织并依法纳税。(5)各政党、社会联合组织在其成员的非工作时间内依靠其本身的资金进行活动;禁止国家对它们的活动拨款资助(选举法规定的情况除外)。各政党和社会联合组织不得获取国外资助。政党每年公布自己的预算。财政机关对社会联合组织的收入来源和资金额以及根据税法的纳税情况实行监督。登记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的机关对社会联合组织遵守章程活动宗旨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在社会联合组织实施的活动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以及违反法律时,负责登记章程的机关或者检察长有权向该社会联合组织的领导机构发出书面警告。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相应法院有权取缔社会联合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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