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出版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介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出版法”。1990年6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同年8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规定大众新闻媒介是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节目、纪录影片以及其他定期公开传播大众新闻的形式。大众新闻媒介以定期出版物、广播电视台的编辑部(新闻通讯社、发布大众新闻的其他机构)为代表。大众新闻媒介编辑部是法人,有权在经济独立和经济核算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版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介自由,但禁止利用大众新闻媒介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号召用暴力推翻或改变苏维埃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宣传战争、暴力、种族、民族、宗教极端主义;传播晦淫作品;实施刑法惩罚的其他行为。规定创立大众新闻媒介工具的权利,属于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其他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组织,群众运动,创作协会,公民的合作社,宗教等组织,劳动集体以及年满18周岁的苏联公民。全苏性大众新闻媒介的登记申请书,由创立者送交苏联政府规定的国家管理机关,共和国级或地方级大众新闻媒介的登记申请书,送交相应的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登记申请书应在1月内审议。大众新闻媒介编辑部在登记后开始自己的工作,其发行权在获得证书后1年内有效。发行量在1000份以下的大众新闻媒介不需登记。法律还规定新闻工作者有权收集、获得和传播新闻;在行使职业新闻工作者职权时受公职人员接见;从事各种记录,其中包括利用视听技术装置、电影、摄影装置、录像录音(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情况除外);凭新闻工作者证书在自然灾害地区,在召开群众大会,进行示威时从事采访活动;在核查所获材料的真伪时,向各种专家求救;拒绝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材料;在材料的编辑过程中,因材料内容改变而取消自己的署名;约定维护作者秘密。新闻工作者的义务是:实施本单位的活动纲领,遵循本单位的编辑章程;核对他所报导新闻的可靠性;满足提供最初新闻者署名的请求;拒绝接受编辑部给予的违法的委托;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尊严,尊重各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该法是苏联第一部较为系统地规定出版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介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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