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法院 |
释义 |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欧洲共同体4大机构之一。该法院是根据《欧洲共同体有关共同机构的公约》的有关规定,将欧洲炼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各自组成的法院合并而成的。根据1986年《单一欧洲文件》,又设立了初审法院,附属于欧洲法院,以减轻欧洲法院的工作负担。1988年秋起正式开始受理案件、欧洲法院共有法官13人,另有总法律顾问6人协助其工作。法官和总顾问从完全独立、具有在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资格或著名的法律专家中选出,任命须经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法官每届任期6年,每3年进行部分改选,连选可连任。经秘密投票,在法官中选出院长1人,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法院下设书记官处、图书馆和研究及文献处。法院的管辖权依3个条约而异,主要有几方面:(1)直接诉讼;(2)初步裁定;(3)发表咨询意见。直接诉讼又可分为两部分;对成员国的诉讼和对共同体机构的诉讼,后者包括司法审查。初步裁定是应成员国法院的请求,就有关共同体的条约、立法、章程及其是否符合共同体条约作出解释和裁定,案件由原来的法院据此作出裁决。咨询意见主要是共同体机构就缔结某项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共同体条约请求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具有法律意义。根据共同体条约,如果咨询意见是否定的,除非修改共同体条约,共同体不能缔结有关的国际条约。法院审理案件程序分为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当事人双方提出诉状和辩状后,院长在法官中指定一人为法官报告员,负责准备案件的初步报告。第一总法律顾问指定一位总顾问负责该案,写出法律意见。一般案件通常由分庭审理,由3名法官组成;重大案件由全庭审理,由7名法官组成。如有必要,在口头程序前还可以进行初步调查,进行取证。在口头程序中,法庭先听取双方的申诉与答辩;然后由该案的总顾问发表法律意见,指出该案应如何判决,并阐明理由;最后由法庭审议,作出判决。判决由法官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公布反对意见。从1953到1990年,欧洲法院共收到7,085个案件,其中包括向初审法院提交的205个案件。法院对其中4,200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其中包括初审法院作出的60个判决。欧洲法院院址在卢森堡。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