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信骂人是侵权吗? |
释义 | 一、案例导入: 某市一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骂街,先是上传邻居照片,紧接着发送涉及狗相关的辱骂性的文字信息,该业主随后被四名邻居告上法院,被要求赔礼道歉并各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费。因该业主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们的名誉权,四名邻居为此请求法院判令罗某家立即停止侵害他们的名誉权,在小区内以公告的方式及当面向他们本人赔礼道歉,赔偿他们每人精神损害金1万元,此外本案诉讼费由罗某家承担。 该市法院今天通报称,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业主构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在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遭受辱骂的4名邻居分别赔礼道歉。据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已进入二审。 二、案例分析: (1)骂人的微信号不是本人在使用?该业主则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因其认为该微信不是其本人在使用。且认为:作为聊天工具的微信,不是实名制,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个人头像和修改名称,四名邻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微信使用人是本案当事人,且所提供证据仅仅是聊天截图,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随便删除后再截图。 (2)四名邻居所提供侵权的证据不完整,没有反映整个事情真实性和关联性,所有证据均没有出现任何辱骂四名邻居的事实,所有截图均未出现“XXX是狗”的辱骂字句,无任何证据证明四名邻居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以及同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四名邻居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能构成侵权。 (3)小区微信群中的涉案照片也可能是狗的主人的照片,而不是指照片中的人就是狗,聊天记录可以随意删除后再截图,而且所有的证据都是不同的手机截取的,没有连续性,也没有进行公证,不能作为证据。 三、审理结果及分析:一审----认定构成侵权须赔礼道歉 1、审理分析: (1)骂人的微信号是否由该业主本人使用?白云区法院一审后认为,该微信使用了该业主的私人照片作为微信头像,部分微信昵称中还包括了该业主所住楼房的编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且该微信在不同业主群中的发言内容,大多是从业主角度出发,就小区管理发表意见,符合该业主的身份及立场特征。 (2)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冒用该业主的姓名,以其名义并同时使用其姓名、照片、居住地、手机号码等信息,从该业主的立场角度对小区管理发表意见。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微信的使用人就是该业主本人。 (3)在汉语语境中,称某人为狗是明显的辱骂他人的行为。该业主在业主微信群中,先上传涉案邻居的照片,并在传送照片后发送文字信息:“大家警惕这条狗,很老了,也很会咬人”、“每天发条狗上来”。虽然未列出邻居的姓名,但该业主辱骂的对象已经非常明显,就是照片上的邻居,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邻居的名誉权。 (4)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鉴于罗某家实施侵害邻居名誉权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仅限于业主微信群范围内,影响范围较小,给邻居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因而不予支持1万元精神赔偿的请求。 2、审理结果: 法院据此判决该业主在涉案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辱骂四名邻居一事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小区内或法院公告栏公告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五、法律专家: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 法律专家表示,微信群,因其能够及时搭建多人共享的社交平台而备受推崇,很多网友在微信群中谈天说地、各式吐槽,但是,千万不要以为微信群属于小圈子而肆无忌惮。实际上,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不要以为在里面讲话就可以不负责任,在新的语言环境下,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表辱骂言论与在小区公告栏贴大字报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在微信上骂人,也是会构成侵权的,而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除此之外,微信作为一个聊天工具,不仅仅是沟通的工具也是一个公众场合,而在新的时代发展中,沟通的多样化,聊天工具中广而言之的骂人将构成侵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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