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 |
释义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特定事由而消灭 1、提前收回; 2、提前交回; 3、期限届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1、承包地被征收; 2、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二、所有权跟经营权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营权: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不同: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特征。 (三)享受权利不同: 所有权: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经营权: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的占有,使用,处分。 (四)持有人不同: 所有权:只能属于本人 经营权:一般情况下属于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 三、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商铺经营权转让法律有哪些商铺经营转让,是承租人将所租赁使用的出租人商铺,包括商铺之内的设施与物品,有偿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继续租赁商铺进行经营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的法律知识。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法律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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