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借款合同在法律中的规定 |
释义 | 一、借款合同的内容及种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①借款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将借款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出借贷的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根据借款的用途不同,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借款期限不同,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根据出借方资金的来源和经营方式不同,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等等。由于各种借款的用途、期限、利率、偿还方式等有所不同,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借款的种类。②币种。借款合同的币种大多数是人民币,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外币。国家对人民币借款和外币借款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借款人需要何种货币,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③借款用途。各种借款均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借款的用途反映了款项的具体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适用专款专用原则,为监督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维护贷款人的利益,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在实践中,有的借款人为获得银行贷款,填写虚假贷款用途,转移贷款投向,实际上已对贷款人造成了偿债风险,所以贷款人在审查借款人贷款用途时,一定要深入调查、认真分析,防止风险的发生。也可在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条款等。④借款数额。借款的数额是确定借贷双方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借款人是否依照约定的数额还本付息,贷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是判断谁违约、谁履行的一个方向当事人不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借款的总金额,而且还应明确分期贷款中每次贷款的时间和金额。⑤借款利率。利率是指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借贷资本金的比率。借款的利率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的约定而定。贷款的利率应当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超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会和借款人造成经济上的纠纷。⑥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它决定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借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借款方的还贷能力以及贷款方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贷款期限的确定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人同借款人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协商而定,不能由贷款人一方规定借款期限,否则,就不能保证按期归还借款本息。⑦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何种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比如,是一次还款,还是分期还款;是以借款产生效益还款,还是以销售产品得款还款等,都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⑧担保条款。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形成的,确保贷款人能够实现其权利的一种约定。在担保条款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双方履约的依据。⑨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借款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时,对违约方必须追究的法律责任。 按照《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对当事人的违约,甚至是违法行为,就可能失去了予以约束和处罚的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就得不到保障,合同的履行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借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的合同权利主要有: ①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依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②借款人有权依照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贷款;③当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④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有: ①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②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③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④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⑤按期支付利息。银行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⑥按期退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返还借款。 2、对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权利有: ①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②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③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④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有: 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按照上述规定,对借款利息的支付期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②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③依据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④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双方又不能就利息支付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三、借款合同的担保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贷款人的权利之一。借款人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保证一方合同权利之实现,促使另一方合同义务之履行的一种法律预防措施。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借款合同实务和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1、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通过保证担保,能够提高被保证人(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赔偿能力,加强贷款人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的保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保证成立的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依据和目的;②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③保证人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编号、名称及其签订的时间、地址;④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货币种类、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和偿还方法。⑥保证人予以担保的数额、期限;⑦保证的方式;⑧合同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其他条款。 2、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的抵押,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如债务人(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作为物权保证,其效力高于信誉保证。 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处分的财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合同的抵押应当以书面形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借款数额;②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期限;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④抵押担保的范围;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当事人双方签章,抵押合同即告成立。但对于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且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3、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借款合同的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法定的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动产质押中,质物为移交贷款人占有的动产,其范围较为广泛。 在权利质押中,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借款合同的质押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数额;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一般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对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亦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某些原因,使抵押不能变现、质押不能实现、保证虚置。给银行资产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所谓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说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丢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质押不能实现有以下几种情况:质押无效、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拨出、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质物的损坏灭失、质物被盗窃等人为或非人为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权丧失。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以上几点在以往的信贷实践中,时有发生,这就要求银行业加强贷款业务内部控制的完善和严格落实,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减少银行资产的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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