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法学派 |
释义 | 资产阶级法学的一种流派,源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体系完成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在本质上是政治动物,必须相聚共同生活,才能得以生存。国家是人类生存自然结合而逐渐形成;家庭是人类基于自然状态成立的永恒组织;由家庭而结合为家族,再由家族结合为国家。国家必须以正义为基础才有存在的价值。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 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律,高于人定法。它基于人类自然状态产生,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和体现;人定法的内容是随时代和环境而变化不定的。两种法都存在正义。西塞罗认为:国家基于人类理性而自然产生,法律也基于人性自然形成。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先于人定法存在,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自然正义的寄托,统一、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是永恒不变、各时代各种人都遵守的。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解释者和保护者。阿奎那认为: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统治计划”,指导宇宙中一切活动的神的理性和智慧,天地万物都要受永恒法支配和调整;只有上帝才知道作为整体的永恒法,凡人只能凭靠上帝赋予的理性能力了解其中的部分内容——即自然法。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命令的不完全、不完善的反映,可使人们了解永恒法的某些原则,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它通过某些一般箴规规范人类的活动(行善避恶是最基本的规则),自然法的基本箴规是永远不变的。神法是上帝对人类如何生活的命令、自然法的补充;上帝通过《圣经》把神法启示给人类,并记载于新旧约全书中。人法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由负责管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定的。至16~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以理性、自然法、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为基本内容的自然法理论,主要代表有格劳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洛克、普芬多夫、托来齐斯、贝卡里亚等。他们认为: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一切行为的善恶标准;人们同意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由人性的普遍规律决定的;人们的自由平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可侵犯是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上帝的意志。到19世纪末,新自然法学派出现(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有夏蒙、施塔姆勒、富勒、马里旦等。他们认为: 自然法具有普遍性和妥当性,这种普遍性具有时间和空间性,受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制约;试图预先制定一个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法典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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