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法学派 |
释义 | naturalist school关于法律的性质及其效力根据的一个理论派别。它同实在法学派直接对立,否定实在法,认为除了自然法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存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自然法学派曾经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体系,其法律效力根据来自神的意志,也就是说上帝创造法律。自然法的概念始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自然法学派作为一个理论派别,其形成,崛起和兴盛则是16、17和18世纪的事情。国际法中较早的自然法学家包括西班牙人维多利亚和苏阿利兹就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派生或延伸,自然法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普芬道夫和托马修斯为代表的17世纪和18世纪自然法学家把国际法看作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把两者完全等同了起来。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法律就其本质来讲是超越人们感觉的有效秩序,因此,法律的效力必须是来自一种超越感觉的或精神上的源泉,这种效力根据或者是来自于上帝的意志,或者是来自于人们所固有的纯理性,或者是来自于正义的观念等等。自然法学派在19世纪为实在法学派所代替,但在后来有新自然法学派的出现。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