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 |
释义 | Advocate—General of the Court of Europe欧洲法院在法官之外另设6名协助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顾问。当选总顾问的条件同当选法官的条件相同,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并在本国拥有当选最高司法职务的资格,大都为著名法律专家,但任命需经成员国一致同意。总顾问任期6年,每3年进行部分改选,连选可以连任。在实践中,英、法、德、意4大国各有1名顾问,余下的两名在其他8个成员国中轮换。法院每年指定6位总顾问中1人为当年的第一总顾问,负责案件的分配。总顾问的任务是就案件在开庭时发表阐明理由的法律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1)向法庭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2)阐明所提建议同现有案例法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关系;(3)指出未来案例法可能的发展趋势。总顾问应从完全独立和公正的立场上发表法律意见,既不代表共同体也不代表公众,而应是法律和公理的代言人。总顾问的法律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同总顾问的法律意见相近或相同。总顾问的法律意见同法院判决一起在《欧洲法院报告》上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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