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产权车位贷款吗 |
释义 | 一、没有产权车位贷款吗 一般情况下,车位随房屋一并预购会有优惠,而且优惠相对于先预购商品房再买车位要大一些。所以,在有一定资金的情况下,车位随房屋一并预购是个不错选择。 另一方面,从车位贷款上来说,虽然各地各银行有较大区别,但买新房顺便买个车位,车位贷款获批的相对容易,而只有车位没有房子的贷款银行就比较谨慎了。这是因为跟房子绑定的车位,购买群体还大些,如果仅仅只有车位,购买群体有限,贷款额度也有限,银行兴趣不大。 有些车位看似开发商留好的车位,但其实是不能买卖的,购房者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留点心。 不能买卖的停车位,不能获得产权,一般有2种。其一,占用小区内部道路或其他场地,以划线和编号的方式确定的车位;其二,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 能够买卖和获得产权的车位一般也有2种。其一、地面集中停车区域,开发商已经获得规划许可的车库,但占用公摊面积的除外;其二、地下停车库,也是获得了规划许可,不占用公摊面积。 ![]() 二、不同情况的车位权属规定 1、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2、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2008年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 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买卖合同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3、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民法典物权编》“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 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民法典物权编》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三、小区停车位可以出租或买卖吗 1、地面停车位归属: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没有产权的车位一般是不可以贷款的,因此贷款要产权清晰才行,不然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的,这点大家在贷款的时候要注意。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没有产权车位贷款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民法典物权编》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登记办法》 [4]《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 [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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