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人民代表罢免程序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人民代表罢免程序法。”1991年6月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五次例会通过,6月13日(公布之日)生效。共12条。主要内容: (1)苏联人民代表如不履行代表职责或违反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辜负选民或社会组织的信任,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根据选民或选举他的社会组织的决定给予罢免。(2)罢免苏联人民代表的建议,可以由相应选区的选民在劳动集体、社会组织、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集体的大会上,或者按居住地点召开的选民大会上和驻扎在选区的部队的军人大会上提出。(3)在罢免建议理由充分的情况下,人民代表苏维埃或它的主席团在送交建议书后或确认建议书理由根据充分后的15天以内,可以通过成立选区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并在报刊上公布。选区选举委员会在30天内召集选区选民代表会议,以决定是否提起罢免苏联人民代表。(4)由选区选举委员会在5天内将提起罢免苏联人民代表问题的决定送达苏联人民代表以及选举苏联人民代表的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检查提起罢免程序遵守情况和指定就罢免问题进行投票的日期。(5)在中央选举委员会指定投票日后,各劳动集体等有权进行自由地宣传鼓动,以赞成或反对罢免苏联人民代表。被提起罢免的苏联人民代表和他的代理人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或利用大众新闻媒介进行宣传。但禁止在投票日进行一切宣传鼓动。如果半数以上选民投票赞成罢免,罢免案成立;如半数以下选民投票赞成罢免苏联人民代表罢免案被否决。中央选举委员会根据收到的选区选举委员会记录,登记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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