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外国公民在苏联法律地位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外国公民在苏联法律地位法”。苏联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统一法典。1981年6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例会通过,至今有效。主要内容: (1) 在苏联的外国公民和苏联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苏联宪法、本法、其他苏维埃立法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 本法规定:在苏联的外国公民不享有选举和被选入人民代表苏维埃以及其他选任国家机关的权利;不参加苏联的全民投票(全民公决);不承担在苏联武装力量中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担任只有苏联公民才能担任的职务。例如,不得担任苏联飞行机组人员,远洋船队海员,领事官员,国家公证员等。(3) 外国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性别、教育程度、语言、宗教信仰、职业的种类和性质以及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 在苏联的外国公民划分为两类:在苏联有永久住所的外国公民和临时访问苏联的外国公民。苏联为他们的出入境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并首次规定了外国公民通过苏联国境的过境签证制度。(5) 在苏联有永久住所的外国公民享有劳动权。他们可以担任企业、机构和组织的职工或者从事其他劳动活动。临时访苏的外国公民也可以从事同其访苏目的相符合的劳动活动,(6) 在苏联的外国公民还享有休息权、保健权、参加社会组织权、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信仰自由,以及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以保护属于他们的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家庭权利和其他权利。(7) 在苏联的外国公民享有给予住宅权。法律还规定,外国公民在苏联境内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点,必须按照苏联立法规定的程序。在必要时,苏联可以限制这一权利。(8) 在苏联的外国公民享有苏联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必须履行苏联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国公民如违反了在苏居住和出入苏联国境的制度,须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还作出减少上述外国公民访苏的时间和将他们驱逐出境的规定。(9) 在苏联的无国籍人法律地位和外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有关在苏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的规范,也适用于无国籍人。但在某些方面稍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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