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分阶段废除独身男女公民税和少子女税的法律简称“苏联分阶段废除独身男女公民税法”。1990年4月2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同年7月1日生效。共5条。主要内容:(1)自1990年7月1日起,停止向月收入不超过100卢布的职工和在缴纳所得税方面相当于他们的公民征收独身男女公民税和少子女税。(2) 自1990年7月1日起,降低月工资为101~150卢布的职工和在征收所得税方面相当于他们的公民应缴纳的独身男女公民税和少子女税金额。规定:月收入为101卢布,税金为18戈比;月收入为102卢布,税金为36戈比,月收人为120卢布,税金为3.6卢布;月收入为150卢布,税金为9卢布。(3) 自1991年1月1日起,停止向结婚但没有孩子的妇女征收独身男女公民税和少子女税。(4) 自1992年1月1日起,停止向结婚但没有孩子的男性公民征收独身男女公民税和少子女税。(5) 自1993年1月1日起,废除独身男女公民税和少子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