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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加重侵犯公民民族平等和暴力破坏苏联领土统一行为的责任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加重侵犯公民民族平等和暴力破坏苏联领土统一行为的责任的法律

简称“苏联加重侵犯公民民族平等行为责任的法律”。1990年4月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4月6日(公布之日)生效。主要内容: (1)公民联合组织(包括政党、社会组织和群众运动)的、旨在挑起民族仇视、不和或民族歧视的活动,在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的基础上使用暴力以及直接使用暴力破坏苏联宪法确认的苏联、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领土统一的活动,都是违法活动,都应受到禁止。(2)公民联合组织的上述活动由相应法院宣布违法并禁止其活动。其活动被法院禁止的联合组织必须解散,其财产上交国家。(3)公民建立上述组织的行动,以及积极参加联合组织的活动,被处以1万卢布以下行政罚款,或者15昼夜以下的行政拘留。此类案件由区(市)人民法院人民审判员单独审理。立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除外。(4)苏联国事罪刑事责任法第7条修改补充如下:公开号召用暴力推翻苏维埃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或者公开号召用暴力破坏苏联宪法确认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领土统一,以及以此为目的散发材料的,剥夺3年以下自由或1万卢布以下罚款。属于屡犯或有组织犯罪者,剥夺7年以下自由或2万卢布以下罚款。受外国组织或外国组织代表派遣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者,剥夺10年以下自由并没收财产或者仅剥夺10年以下自由,不没收财产。(5)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34条第1款第3点补充下述犯罪行为:在民族、种族敌视或歧视基础上实施犯罪。(6)用《公民建立和积极参加其活动被禁止的联合组织,处以1千卢布以下罚款》补充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行政违法立法纲要第1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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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