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蒙古律例 |
释义 | 清律例汇编,清人辑,辑者不详,十二卷,无序,清刊本,刊印者及刊印年分不详。本书辑清乾隆(1736—1795)年间朝廷所颁适用于蒙古人的律例。内分官衔、户口差徭、朝贡、会盟行军、边境卡哨、盗贼、人命、首告、捕亡、杂犯、喇嘛例、断狱等12卷,209条。“盗贼”内有官员、平人强劫杀伤人、抢夺斩犯等35条,“人命”内有斗殴杀人、过失杀人、无故杀妻等10条,“首告”内有凡事本人具控等5条,“捕亡”内有出卡哨投往外国之逃人治罪、隐匿内地逃人等20条,“杂犯”内有违用禁物、诽谤王等、射杀牲畜等18条,“断狱”内有罚罪九数、死罪人犯收赎等29条。该书是研究清代民族立法的重要资料。清仁宗嘉庆(1796—1820)年间又颁布《增订蒙古则例》,一九三六年北平文殿阁书庄曾重刊,集于该庄印行的国学文库第三十二编中,一九六八年台北成文出版社据手抄本《蒙古律例》影印,集于该社所印中国方志丛书塞北地方第三十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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