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人组织是否有名誉权? |
释义 | 一、非法人组织是否有名誉权? 非法人组织具有名誉权,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在名誉权的保护主体上,并不仅仅限定于自然人和法人,而是笼统的规定为“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一说法为将非法人团体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留下了进一步解释空间。我国非法人团体数量庞大,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赋予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并对其名誉权进行民法保护,是大势之所趋。 非法人团体不是民事权利主体,无权利能力,但它既然客观存在,就要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活动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纠纷,形成诉讼。因此,在法律上赋予它以起诉、应诉的资格,承认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它的代表人或管理人为其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适用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规定。 确认非法人团体为诉讼主体,既有利于维护非法人团体本身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保护其对方的合法权益;既方便非法人团体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又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受到他人侵害之时,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可以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法院会进行审理,该案确定好案件责任之后,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相关的赔偿、道歉、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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